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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的来源与发展史

发表时间:2018-09-04 14:42:50    人气:

GMP是英文名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for Drugs或者Good Practice in the Manufacturing and Quality Control of Drugs的缩写。GMP可以直译为“优良的生产实践”;当然这里我们主要指的是药品的生产。食品、化妆品等也应参照GMP进行生产,那就是“for Food”、“for Cosmetic”。由于“GMP”已像“TV”等外来词缩写习惯应用.除官方文件外,大家已约定俗成,成为国际间通用词汇。


我国的GMP全称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6月18日颁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GMP是人类社会科学技术进步和管理科学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是适应保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GMP起源于国外,它是由重大的药物灾难作为催生剂而诞生的。


回顾20世纪医药方面的重大发明,有阿司匹林、磺酰胺、青霉素、胰岛素、避孕药等代表药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们在人类医疗保健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可是人们在认识药物的不良反应方面也付出了重大的代价。


磺酰胺(SN)是第一个现代化学疗法化合物。1935年生物学家格哈特.多马克发观了其抑菌特性。红色百浪多息作为磺酰胺的前体物也曾应用于临床10多年.1937年在美国田纳西州有位药剂师配制了磺胺酏剂,结果引起300多人急性肾功能衰竭,107人死亡。究其原因系甜味剂二甘醇在体内氧化为草酸中毒所致,美国为此于1938年修改了《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Federal Food,Drug,Cosmetic Act)。再次修改此法是1962年,那是因为在世界上发生了20世纪最大的药物灾难——“反应停”事件


20世纪50年代后期原联邦德国格仑南苏制药厂生产了一种声称治疗妊娠反应的镇静药Thalidomide(又称反应停、沙利度胺、肽咪哌啶酮)。实际这是一种100%的致畸胎药。该药出售后的6年间,先后在原联邦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以及拉丁美洲、非洲的共28个国家,发现畸形胎儿12000余例。患儿无肢、短肢、肢间有蹼、心脏畸形等先天性异常,呈海豹肢畸形。目前尚有数千人存活,给社会造成很大的负担。反应停的另一副作用是可引起多发性神经炎,约有1300例。造成这场药物灾难的原因,一是“反应停”未经过严格的临床前药理实验,二是生产该药的格仑南苏制药厂虽已收到有关反应停毒性反应的100多例报告,但都被他们隐瞒下来。在17个国家里,反应停经过改头换面隐蔽下来,继续造成危害。例如日本直到1963年才停用反应停,造成很大的灾害。这次畸胎事件引起公愤,患儿父母联合向法院提出控告。被称为“20世纪最大的药物灾难”。厂家原先夸张性的宣传,遭到舆论的抨击,迫使一些国家的政府部门不得不加强对上市药品的管理。这家药厂也因反应停事件而声名狼藉不得不关闭。


美国、法国、捷克斯洛伐克等少数国家幸免此灾难.美国吸取了1938年磺胺醑剂事件的教训,没有批准进口“反应停”。当时的FDA(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官员在审查该药时发现缺乏足够的临床试验数据而拒绝进口,从而避免了此次灾难。但此次事件的严重后果在美国引起了不安,激起公众对药品监督和药品法规的普遍兴趣,并最终导致了国会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重大修改。


1962年的修正案明显加强药品法的作用,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

(1)要求制药企业不仅要证明药品是有效的,而且要证明药品是安全的


(2)要求制药企业要向FDA报告药品的不良反应。


(3)要求制药企业实施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规范。


按照修正案的要求,美国国会于1963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GMP,是由美国坦普尔大学6名教授编写制定的,经FDA官员多次讨论修改,经过几年实施,确实收到实效。1967年世界卫生组织(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在出版的《国际药典》(1967年版)附录中进行了收载,1969年第22届世界卫生大会WHO建议各成员国的药品生产采用GMP制度,以确保药品质量和参加“国际贸易药品质量签证体制” (Certificate-ion Scheme On the Quality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Moving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e,简称签证体制)。1973年日本制药工业协会提出了自己的GMP,1974年日本政府颁布GMP,进行指导推行。1975年11月WHO正式公布GMP,1977年第28届世界卫生大会时WHO再次向成员国推荐GMP,并确定为WHO的法规.GMP经过修订后,收载于《世界卫生组织正式记录》第226号附件12中. WHO提出的GMP制度是药品生产全面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药品质量,并把发生差错事故、混药、各类污染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所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最可靠的办法,1978年美国再次颁行经修订的GMP。1980年日本决定正式实施GMP。此后,英国、日本及大多数欧洲国家开始宣传、认识、起草本国的GMP,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颁布了欧共体的GMP。到1980年有63个国家颁布了GMP。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实行了GMP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各国在执行GMP的过程中不断地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制订了各项详细规则和各种指导原则,1988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原料药GMP,1990年正式实施。


WHO在1990年对GMP修订后,1992年再次修订,其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导言、总论和术语介绍了GMP的产生、作用和GMP中所使用的术语


(2)制药工业中的质量管理 宗旨和基本要素。这一部分包括QA、GMP、 QC、环境和卫生、验证、用户投诉、产品收回、合同生产与合同分析、自检与质量审查、人员、厂房、设备、物料和文件共14个方面。


(3)生产和质量控制 这部分包括生产、质量控制两项内容。


(4)增补的指导原则 包括灭菌药品及活性药物组分(原料药)的GMP。



GMP在我国是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对外开放政策和出口药品的需要而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并在—些企业和某些产品生产中得到部分的应用。1982年由当时负责行业管理的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制订了《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试行本)》。1985年经修改,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作为《药品生产管理规范》推行本颁发;由中国医药工业公司等编制了《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实施指南》(1985年版),于当年12月颁发。1988年卫生部颁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后又进行修订,颁布了1992年修订版。1992年中国医药工业公司等颁布了修订的《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实施指南》。


随着GMP的发展,国际间实施了药品GMP认证。我国卫生部1995年7月11日下达卫药发(1995)第53号文件“关于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的通知”。药品GMP认证(certification)是国家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实施药品GMP监督检查并取得认可的一种制度,是国际药品贸易和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药品质量稳定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种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手段。同年,成立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China Certification Committee for Drugs,缩写为CCCD)。


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建立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并于1999年6月18日颁发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纵观GMP发展的历史,可以说经历过两个发展高峰。一是认识、接受和实施这一新的科学的管理制度;二是在已经建立起GMP制度的基础上,引入“证实(verification)”的概念。


本文转载自药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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